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2004年5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做好专项资金资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旨在鼓励、支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高等学校不断作出创造性成果。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工作由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管理,以资助教学和科研项目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每个资助项目的年平均经费额度一般为5至15万元,具体项目经费按申请项目的性质、申请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资助能力确定。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其项目经费的50%由教育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其余的50%由项目申请人所在高等学校配套支持。
教育部专项资助资金在批准的项目实施期间内分年度拨付。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为:
1.申请者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
2.申请者在国内高等学校工作(包括在高等学校博士后工作站作博士后研究工作);
3.申请时间在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被批准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后五年内(含批准当年)。
4.申请者所在高等学校同意对项目所需经费给予配套支持。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科学研究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
2、具有较大的理论或现实意义,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3、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最长年限为优秀论文名单批准后的五年(不含批准当年)。资助项目在该最长资助年限结束之前完成的,可在该项目完成之后按照本办法继续申请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项目,申请者须填写《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高等学校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向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提出申请。
第九条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对申请资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定项目资助金额。
第十条 获资助人所在单位除按本办法提供项目配套经费外,还应负责按有关规定对获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主要包括:负责教育部专项资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教育部专项资助资金决算;为项目实施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套支持;督促项目按时完成;监督教育部专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获资助者获得资助后,每年须填写《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经所在高等学校核实后,于12月1日至12月31日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学校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继续或终止资助。
第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不得更换获资助人。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获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向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剩余专项资金退回教育部;未拨专项资金停止拨付。
第十四条 对于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被撤消奖励的作者,已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终止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