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02 查看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05年6月制定 2008年6月第1次修订)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通过不超过一年的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或学期)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研究生部提出,报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期注册。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学分收费。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预缴本学年学费,并凭校财务处出具的预缴费收据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学年结束后,按本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及学分学费标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部批准。

    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准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研究生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

    第九条 普通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其中不脱产学习者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学校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学分。

    第十一条 在读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凡在学制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以所修课程和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本)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

    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包括科研训练、社会实践等。

    第十五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要求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应当预先选定。课程一经选定,学生应当参加考核。

    未预先选定课程而参加考核者,考核成绩不予认可。课程选定后未参加考核或者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载,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60分以上者为合格。采用读书笔记等考核形式的成绩一般以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计。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社会实践成绩评定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

    学位论文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后生效;因其他原因申请者,一般不准缓考。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者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第二十条 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第2周内直接向研究生部培养科申请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补考。补考仅限一次。

    第二十二条 所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有必修课必须按照规定重新注册学习,直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选修课可以重新注册学习(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注册学习。

    第二十三条 除学校特别批准的课程外,补考课程、重修课程、缓考课程均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应当参加以后学期该门课程的学习,并按照规定进行课程注册,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 补考课程成绩根据考核情况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补”;重修课程成绩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但以最后一次重修成绩作为学习绩点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凡考核旷考、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应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本人书面申请,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部批准,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一)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

    (二)在一学期内因病、因事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某些课程申请免修,但应当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免修不免费。

    免修申请及考核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学生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院(系)审核,报经研究生部批准,可抵扣专业培养方案中应修的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考核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三者的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5—100 A+ 4.5-5.0
    90—94       A       4.0-4.4
    85—89       A¯      3.5-3.9
    80—84       B+      3.0-3.4
    75—79        B      2.5-2.9
    70—74       B¯      2.0-2.4
    65—69       C+      1.5-1.9
    60—64       C       1.0-1.4

    59以下       F       0

    考核学分绩点=考核学分数*绩点数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四章 中期考核与分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课程学分后,进入中期考核环节。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时间、内容及要求,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中期考核合格的学生,可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期考核被认定为不宜继续培养的学生,学校将按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伤、病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达六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不超过一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一年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对自己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和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出具复学通知书后方可复学;

    2. 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出具复学通知书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个年级的学习。

    第五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9学分的;

    (二)经中期考核认定不宜继续培养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休学期限累计超过两年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研究生部签署意见,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应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参照《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处分决定书送交的办法送达。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办理退学相关手续、离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退学学生在校学习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纪律达到《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关于开除学籍规定的学生,学校应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十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部签署初步意见,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根据其在校学习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开除学籍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分积点达2.0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生书面申请,研究生部研究批准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未修满规定学分,且未申请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补修。

    申请补修的学生,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查、学校批准,并按当年学分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后,可注册补修。

    第五十六条 经补修达到毕业各项要求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符合《西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一经查实,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对无法追回者,学校将公告作废,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层次、各种形式的研究生。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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