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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质量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12 查看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质量控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6 4 月制订, 2017 4 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不断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依据学校相关规定, 同时结合会计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学院所有类别的硕士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

    二、 会计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质量控制实行“末位审议制”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确定对象。 按照学科分布和专业方向的不同,硕士毕业生随机分成若干答辩组, 每组答辩成绩排名最后两名的学生成为“末位审议”对象,此外, 答辩委员会还可在此基础上增选本组其他答辩成绩较差的学生成为“末位审议”对象。

    2.计分原则。 答辩成绩=3 个(或 5 个)专家答辩成绩的算术平均分。 学位论文评阅成绩不纳入“末位审议”最终成绩的计算,仅作为参考。“末位审议”对象以答辩委员会表决的结果为依据,但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答辩委员同意。

    3.末位审议。 答辩委员会确定“末位审议”对象后,被“ 审议”的学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 结合答辩委员会专家以及匿名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修改期限原则上为一周左右时间。 修改稿经过导师签字确认后,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结合答辩情况以及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进行答辩结果判定。

    4.处理办法。 经审议后, 答辩结论为“同意通过”和“ 原则通过须 1 个月内修改”的学生, 按照学校的工作流程可正常授位和毕业;答辩结论为“ 原则通过须 3-6 个月修改”的学生, 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再修改,修改合格并且需 3-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答辩结论为“不同意通过”的学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延期半年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并将与下一批次学生一起答辩。

    三、根据办法受到处理的学生可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分委会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复议,学院学位分委会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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