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分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09-02 查看次数: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分制实施方案

    (2002年9月制订 2006年5月第二次修订 2008年6月第三次修订2011年6月第四次修订)

    为充分调动博士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强对博士研究生学习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学分制的宗旨

    1、增强博士研究生学习自主权,进一步发掘学习潜力和特长,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圆满地实现培养目标。

    2、进一步调动研究生导师的积极性,改进和完善任课教师聘任制,更好地发挥教师在研究生培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3、改进研究生培养管理体制,促使各项管理工作和相应的服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水平。

    二、培养目标

    培养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基本要求是:

    1. 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勤奋学习,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有关的科学技术领域中做出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创造性的研究成果。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一般的本专业文章。

    3. 具有健康的身心。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其中不脱产学习者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四、学习自主权

    根据学分制要求,博士研究生在课程组合和学习时间安排上享有充分的学习自主权。

    1.可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结合自己的学习能力、专业方向和兴趣组合每学期的课程与学分。

    2.可对相同课程不同教师或对同一课程的不同上课时间作出自由选择。

    3.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确定自身的学习年限。

    五、学分要求与学分绩点

    1、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修至少43学分。其中,课程学习学分至少修满27学分(跨一级学科考入的学生须至少修满29学分,提前攻博学生须至少修满29学分;同等学力考入的学生须至少修满31学分);教学或社会实践修满2学分,具体要求见《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科研训练修满4学分,具体要求见《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及认定办法》;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并通过预答辩与答辩计10学分。

    2、学分构成:

    1)按教育过程分类法,列入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的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必修课每门3学分(2学分),选修课每门2学分。

    2)必修课由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组成,选修课由专业选修、公共选修及跨专业选修组成。

    公共必修课:由《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高级英语》课程组成,共计5学分,其中《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课程学生从中二选一,《高级英语》课程按照培养计划进行。

    学科基础课设置3门:由学校统一设置,计10(9)学分。

    专业基础课:各专业设置基础必修课一门,计3学分。

    专业方向课:学生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从中确定一门为必修,计3学分。

    专业选修课:学生在学习期间可在全校开设的所有博士研究生课程中任意选择,但至少必须选修本专业课程2门。

    3)博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应当主讲一次学术报告,计2学分。

    4)博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应进行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计2学分。

    3、学分绩点与成绩

    一般课程按周学时计算学分,每周平均上课1学时,每学期上课18-20周计1学分。

    1)课程成绩是学生取得学分的依据,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

    2)一门课程成绩为60分以上即取得该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3)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考核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三者的关系如下:

    95-100 A+ 4.5-5.0

    90-94 A 4.0-4.4

    85-89 A- 3.5-3.9

    80-84 B+ 3.0-3.4

    75-79 B 2.5-2.9

    70-74 B- 2.0-2.4

    65-69 C+ 1.5-1.9

    60-64 C 1.0-1.4

    60分以下(不含60分) F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数×学分绩点。

    课程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积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八、附则

    1、本办法从201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行。

    2、本实施方案的有关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并对本实施方案进行解释。

    研究生院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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