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统一答辩及论文复审的实施办法
(2001年4月制订,2006年7月第三次修订)
为了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一步规范、严格,把好研究生培养出口关,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校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复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论文统一答辩
(一) 参加范围及对象
以随机方式从所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中(MBA、EMBA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除外)按5%的比例抽取。凡被抽选为参加统一答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统一答辩。若因故推迟须报校学位办批准,无故拒绝参加统一答辩的,其答辩时间至少延期半年。
(二) 论文评阅及答辩方式
1、凡参加统一答辩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时间、地点都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确定。
2、答辩委员会组成:由校学位办在该专业及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中聘请5名答辩委员,其中包括研究生所在专业的教师2人,校外专家1人,其他与论文相关的专家2名。
3、答辩时间:统一答辩时间安排在每年5月中下旬,在各学院(系、所、中心)集中答辩时间之前进行。
(三)程序
1、每年4月中下旬由校学位办从当年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毕业研究生中随机抽选,产生参加统一答辩的学生名单并公示。
2、参加统一答辩的研究生向校学位办提交13本学位论文。
3、校学位办在收到参加统一答辩学生的学位论文后,组织三位专家(其中至少1名校外专家)采取双盲方式评阅论文。
4、校学位办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5、对同意答辩的研究生,校学位办确定其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并组织学位论文统一答辩。
二、学位论文复审
(一) 复审范围:
1、各学院(中心)答辩结束后,对本单位参加答辩硕士生进行综合排名(按指导教师评分、评阅人评分、答辩评分加权平均计算),综合排名居后的组织其学位论文复审。参加答辩毕业生为20人以上的专业取后10%;20人以下的取排名居后1—2名。
2、学位论文评分(即指导教师评分与评阅人评分)之间分差超过15分的组织复审。
(二)具体办法:
1、各院系根据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答辩情况,对本单位当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进行综合排名,在本单位答辩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按规定确定需复审的学位论文,并对每一篇需复审的论文聘请3名专家以双盲方式进行学位论文重新评阅,并将评阅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复审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对复审论文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三、凡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须修改论文或重新答辩的毕业生,应在三个月以后至六个月以内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学位论文,由学位分委员会重新审查论文或组织答辩,并提出是否授位的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