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26 查看次数: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国内外高水平大学优质教学资源,规范交流学生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依据《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生课程修读及认定

(一)按照规定备案的学生外出交流学习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若项目未备案,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二)由学校安排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实践学分。

(三)原则上短期交流学习(学时<16 )不作学分认定。

(四)不获得对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项目,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根据项目主办单位提供的交流学习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清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对照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提出学生必须修学的课程及完成交换学习后需回校补修的课程,形成课程对接计划,并在交流生管理系统备案(jhs.swufe.edu.cn)。在交换学习期间,除修读学院指定应选修的课程外,学生还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修读其它课程。

根据交流学生所修读课程的内容,由我校参照交流学生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定其课程属性及学分。交流学习课程由学院(中心)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转换。

(五)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学生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

在交流学习期间错过政治理论课的学生,返校后需注册参加课程补修。

(六)交流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如暑期学校项目),学生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每学期四门。

(七)双学位交流(联合培养)项目的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根据项目协议执行。

(八)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可申请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

第三条 到境内高校交流的学生课程修读及认定

(一)交流学生派出前,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联系学生所在学院(中心)根据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交流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帮助学生选课,形成课程对接计划。

(二)学生应按课程对接计划修满与本校相对等的学时,未完成计划的交流学生,由学院(中心)指定需补修的课程;多修的课程可认定为自由选修课学分;内容相同的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一次学分。

第四条 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一)交流学生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申请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转换。未申请转换的课程不纳入我校学生个人成绩单,不计算学分绩点。单门课程学分不能拆分认定。学分转换一次性完成,原则上不得多次转换。一门课程最高认定5个学分。

(二)学分认定及转换

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名称统一为“交流学习课程”,其课程属性参照交流学生所在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分别归类,要求认定的课程成绩按不同属性转换为百分制成绩,认定学分的多少由学院根据学生学习课程的情况决定;如果交流学校双方对学生应完成学分的要求不一致,各学院可按我校要求的总学分与对方学校的毕业总学分进行折算[1]

实践性课程的学分认定原则上每一个月认定1个学分,认定的实践类学分总计不超过8个学分。实践学分的认定由各学院提出初步认定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认定后的课程成绩纳入学生学分绩点的计算。

(三)成绩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原则上课程成绩转换最高不超过95分。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5分制、“ABCDE”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以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按照对方学校与我校成绩等级、百分制成绩以及平均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根据具体情况转换为我校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1 等级制成绩换算表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百分制成绩

95

92

88

85

80

77

75

70

67

65

60

成绩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百分制成绩

95

90

85

80

77

75

70

67

65

60

成绩等级

A

B

C

D

百分制成绩

95

80

70

60

成绩等级

及格

百分制成绩

95

80

70

60

英国

70–100

65-69

60–64

50–59

45–49

40–44

0-39

成绩等级

A

A-

B+

B

C

C

F

2 英国成绩转换标准

3 德国5分制成绩换算表

成绩等级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

2.1

百分制

成绩

95

94

93

92

91

90

89

88

87

86

85

84

成绩等级

2.3

2.4

2.5

2.6

2.7

2.8

2.9

3

3.1

3.2

3.3

3.4

百分制

成绩

82

81

80

79

78

77

76

75

74

73

72

71

成绩等级

3.6

3.7

3.8

3.9

4

4.1

4.2

4.3

4.4

4.5

 

百分制

成绩

69

68

67

66

65

64

63

62

61

60

 

荷兰

8.5-10

7.5-8.4

7.0-7.4

6.5-6.9

6.0-6.4

5.5-5.9

5.0-5.4

成绩等级

A

A-

B+

B

C+

C

D

西班牙

9-10

8-8.9

7-7.9

6-6.9

5.5-5.9

5.0-5.4

4-4.9

成绩等级

A

A-

B+

B

C+

C

F

4 10分制成绩换算表

5 法国20分制成绩换算表

法国

16–20

14-15.9

12–13.9

11–11.9

10.5–10.9

10.1–10.4

10

9–9.9

8–8.9

成绩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3.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合格”转换为“80”分。

4.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商相关学院确定。

第五条 到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一)除修读学院指定应选修的课程外,学生还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修读其它课程,返校后,学生根据对方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申请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转换。未申请转换的课程不纳入我校学生个人成绩单,不计算学分绩点。

(二)学生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报学院。经学院认定,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名称统一为“国内交流课程”,其课程属性参照交流学生所在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分别归类,认定学分的多少由学院根据学生学习课程的情况决定。

(四)如交流学校同一专业课程总学分和单门课程学分与我校不一致,各学院可按我校要求的毕业总学分与对方学校的学生毕业总学分折算。

计算方法为:

折算单门课程学分=对方学校单门课程学分*(我校课程学分总数/对方学校课程学分总数),如出现小数,允许四舍五入。

(五)认定后的各不同属性课程成绩纳入学生成绩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六条 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在交流生管理系统填写交流学习返校申请,学籍异动后方可申请学分认定。

(二)学生在交流生管理系统填写课程转换信息,确定学分转换比例,并上传成绩单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对转换申请进行初审,项目归口单位审核学生成绩单,教务处对转换申请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转为相应的交流学习课程。

(三)交流学生同一个项目的交流学习只能申请一次学分转换,学生申请学分转换之后不得更改。教务处对学分转换材料进行备案。

第七条 到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的基本程序

(一)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分转换在线下进行。学生在教务处主页下载并填写“西南财经大学交流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起提交所在学院(中心)审查。学院(中心)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学院(中心)认定后的成绩单盖章一并交教务处审核批准转换。

(二)经审核的“西南财经大学交流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由相关学院(中心)存档,“申请表”、成绩单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交流学生转专业处理

(一)到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

到境内高校交流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不能申请转专业,只做申请学分认定。

(二)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生

1.获得对方毕业证书和(或)学位证书的项目,学生获得证书回校后,如学生交流学习专业与在我校修读专业(下称原专业)相同,应申请原专业毕业;如交流所学专业与原专业不同,可申请转专业毕业;如未获得对方证书回校,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学生在外学习结束后如申请转专业,须按《西南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学习工作细则》有关学校转专业要求进行审核,如符合转专业报名资格,且在申请时已经完成我校转入专业准入、准出课程并且合格的,经拟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复核报学校审批后可转专业。

如不符合转专业条件且原专业教学计划未完成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读课程申请毕业。

2.不获得对方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项目,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只能申请学分认定。

3.在派出交流学习前已经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三)学校不受理自行联系交流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九条 办法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办法》同时废止。


[1]折算方法范例:如对方学校要求学生毕业学分为130学分,交流学生在对方学校修学的学分折算我校学分: 172÷1301.33学分的课程可折算为3×1.34学分,转换为我校的学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