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讲座】博士生学术论坛(第十九期)
发布时间:2016-03-17 查看次数:

主讲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博士生 张晨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博士生 郁 智

目:产权保护、制度空隙与企业创新张晨宇

物权法、产权性质与诉讼风险郁智

主持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生屠长文

间:321日(星期一)下午1330~1530

点:西南财经大学柳林校区通博楼D211教室

办:会计学院 科研处

主讲人简介:

张晨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已在China Journal of Accounting StudiesInternational Research Journal of Applied Finance,、中国会计评论、产业经济研究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郁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已在经济与管理研究、财政研究等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有多篇工作论文。

诚邀各位老师和同学参加!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生学术论坛”始办于201310月,旨在为国内外勤于思考、热衷科研的同学(含硕、博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搭建成果展示、思想交流的平台,以促进会计、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等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分析和深入研究,深化对我国会计领域及资本市场的认识。欢迎大家踊跃投稿,积极参加!

本期讲座主题:

产权保护、制度空隙与企业创新 张晨宇

摘要:基于2007年《物权法》实施的自然实验,本文考察了《物权法》实施前后产权保护水平变化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物权法》实施后,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激发了企业的创新行为,使企业的创新数量和创新质量均显著增加。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在法律保护水平较低地区、无政治关联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等制度空隙的地方更为显著。进一步研究发现,《物权法》增强了债权人的求偿保护,缓解了融资约束,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使企业获得更多的信贷资金,从而降低了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本文从“法与金融”的视角为企业创新行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研究结论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物权法》实施的政策效果。同时,对于企业行为决策以及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

物权法、产权性质与诉讼风险 郁智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物权法实施前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诉讼风险的变化,检验了物权法的实施对企业诉讼风险的影响,并考察了政府质量、官员腐败程度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环境等制度因素对物权法实施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1)物权法的实施增加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诉讼风险。(2)物权法实施以后,民营企业诉讼风险的增加程度显著低于国有企业诉讼风险的增加程度。这表明物权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相对降低了民营企业的诉讼风险。(3)政府质量、官员腐败程度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环境等因素均会对物权法的实施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在政府质量较高、官员腐败程度较低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好的地区,物权法实施以后,民营企业诉讼风险的增加程度均显著低于国有企业。在政府质量较低、官员腐败程度较高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差的地区,上述效应则并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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