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学工部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日常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材料及要求: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西南财经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生本人学生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五)学生需通过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三章 贷款用途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贷款人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贷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五条 贷款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自觉接受学校及经办银行对用款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贷款使用规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具体情况通知经办银行,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贷款学生应自觉履行承诺,按时还本付息,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本,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主动与经办银行取得联系。
第七条 对违约学生,经办银行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交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并通知用人单位;对在校的违约学生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会计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的职责
(一)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根据国家、学校已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出本单位的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二)对本单位的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遵守承诺,养成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品格;
(三)密切关注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日常表现,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包括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在学生毕业时,对申请贷款同学进行诚信教育,督促其签订还款协议;
(五)检查和监督贷款学生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贷款使用规定的学生给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要将具体情况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督促贷款学生按时向经办银行偿还贷款利息和本金,贷款学生发生违约时,要及时劝戒同时告知其家长,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七)完成学校和贷款经办银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本办法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